签了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汉川法院:看实质用工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案件。2024年1月,王某某入职某建筑装饰公司从事木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按标准工时出勤、工资150元/天按月发放。王某某实际工作中每日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统一管理,工资由公司按月发放,与正式员工无异。同年10月,王某某工作期间受伤,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实质用工关系,而非合同名称。王某某接受公司管理、服从调度、遵守规章制度,其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具备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要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4年1月28日至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务合同”不是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只要实际用工存在管理约束、持续性、业务组成等情形,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时应仔细审核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遇权益受损可依法维权。

签了“劳务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吗?汉川法院判例明确答案

(通讯员:郭玲君 涂海燕 编辑:何蔚然 制作:祁涓 审核: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