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健康扶贫工作机制。脱贫攻坚期内,我省将继续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在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和医疗救助作用。
二、调整“985”政策报销范围及标准。解决什么是“县域内985、政策内985”的问题。
原政策: “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文件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 24号)。
调整后: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特殊慢性病和门诊重症疾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病种申报限额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这就是县域内、政策内“98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市级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孝感中心医院、妇幼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终极报销);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省级指定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终极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转县域外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年度个人负担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县域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才纳入年度个人负担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所以,以后大家再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时,不能再说只要是精准扶贫对象就医,就享受健康扶贫“985”政策,这是不准确的。
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重症疾病县域外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依其慢性病病种申报限额而定,未超病种申报限额的,可以纳入健康扶贫保障范围;已超病种申报限额的,不纳入健康扶贫保障范围。比如,高血压2期以上慢性病患者,申报限额标准1200元,如果患者突破限额,就自费。
三、住院起付及基本医保报销问题。农村贫困人口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90%;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200元,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80%;县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400元(人民医院),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70%;按规定转市本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孝感市中心医院), 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65%;按规定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55%。这个报销比例我们四位一体系统已经调整好了,自动结算,大家只需了解。四位一体只能在县域内才能结算,市域外的需患者本人将相关资料送户籍地人社所,落实手工四位一体报销流程。
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四、转诊问题。要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应就近选择基层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市内三级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有当地有转诊权限的医疗机构办理电子转诊手续,或者到市医保局办理转诊证明。急危重病人直接入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和50%的报销比例支付。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和35%的报销比例支付。这是指精准扶贫对象出了县的。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均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五、参保补贴政策调整。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有关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残疾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每人每年。
六、严格执行医保“三目录”。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健康扶贫医疗政策严格对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可报销的费用(甲类、乙类)。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包括:自费药品(丙类药品)、自费项目(丙类项目)、其他自费。
七、严格执行政策范围外费用分担机制。
1.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
2.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